12月23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在頒布實施20多年之后面臨首次大修。修正案草案在減小行政機關干預法院立案、擴大受案范圍、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等方面增加了規(guī)定,專家認為,總體上將有助于排除“民告官”的種種法律障礙和困難。
我國行政訴訟法1990年實施,當時有如石破天驚,很多人驚訝于百姓可以告官,當做新鮮事,充滿期待,也夾雜著猶疑。20多年過去,“民告官” 不再是奇談,但“告得贏官”仍很新鮮,“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的問題一直存在,“信訪不信法”成為普遍的社會心態(tài)?傊,普通人雖被賦予了法律利器,但真實的法律地位并不強硬,在權力面前很多時候還挺不直腰桿。
修改行政訴訟法的直接考慮是排除“民告官”的種種法律障礙和困難,但從立法宗旨與法律精髓考慮,更根本的目的是實現(xiàn)公民、政府機關之間的法律平等地位。這種平等,首先體現(xiàn)在庭審中,比如訴訟程序、舉證責任等等不會向一方傾斜;同時,平等也延伸至日常的行政管理中,是要通過法律救濟手段兜底,把公民與權力之間的關系,扭轉(zhuǎn)為普通的權責關系,改變那種治理者與治理對象的關系,管制與服從的關系。在一個法律主治時代,所有的社會關系都因法律而平等,權力并無理由可以置身“法網(wǎng)”之外。
不可否認,在現(xiàn)實中,有人只是把法院當做另一個信訪部門,或者進入訴訟程序時,要鼓足勇氣、抱定決心,一說到“民告官”,就沒了底氣,自覺矮了三分。有時候,不平等的關系不僅體現(xiàn)為訴訟資源、能量不對等,以及普通人沒能力跟政府打官司,首先,姿態(tài)上都欠缺平等。一些情況下,訴訟對象如具體的負責人甚至可能不出庭,責任單位往往沒有行政首長應訴,象征的平等,基本的尊重,都成了問題。公民權益受損可能實實在在,權力責任卻抽象空洞,行政訴訟仿佛有原告而無對象,讓人找不到自信。
在這個意義上,行政訴訟法的價值不在于它好看,也不僅是好用、方便,或者帶來“民告官”多大的勝訴率,歸根結(jié)底,是要看其能不能把一個官員、一個政府機關“拉”到庭審中,和普普通通的個人“對簿公堂”。 一個官員無論級別再高,社會地位多么優(yōu)越,在行政訴訟中,他都要以法律的規(guī)則,和普通人你來我往的質(zhì)辯,據(jù)理力爭,講證據(jù),講邏輯,遵從理性,甚至爭論得面紅耳赤。某種意義上,“民告官”的說法都要拋棄,完善的行政訴訟制度是鼓勵普通人與官員、政府機關平等爭訟,而不是向權力討要公平接濟的形式之一。
讓人有底氣、有信心與權力平等“對簿公堂”,考驗著行政訴訟制度是否完善,也是修法的根本目的。(評論員 肖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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