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閩侯縣中學女教師林鑫,因為父母家拆遷的事,與同為教師的丈夫被抽調(diào)至拆遷辦工作,協(xié)助征拆她父母的房屋,隨后又被停課40多天。2006年本報就曾披露該縣另一名女教師因為公婆家房屋拆遷未果而被突然“借用”到偏遠農(nóng)村中學工作的事。類似“株連式拆遷”近年來在各地一演再演,以至于2011年中紀委發(fā)文明確要重點查處“采取……‘株連’等方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
這樣的征遷手法,往往隱含著逼迫當事者在“飯碗”與親情、父母與“組織”之間進行非此即彼的艱難抉擇,是對道德倫常的破壞。一個法治社會,責任自負是基本常識,以被拆遷戶的親屬為“人質(zhì)”,以他們的“飯碗”和事業(yè)前程為脅迫,既損害被拆遷人的正當權利,也剝奪了被“株連”者的相關權益,是對法治精神和原則的背離與踐踏。
然而,具體到這起最新曝出的案例,有意味的是,閩侯縣委宣傳部給要求采訪的媒體發(fā)去的說明函稱,今年早些時候就有部分群眾舉報林鑫父母違法占地建房,要求予以拆除,而林鑫夫婦是被抽調(diào)去協(xié)助清違工作的。這背后似乎隱含著一個邏輯:對方違法在先。而對方的違法又似乎賦予或至少增添了有關部門采取這一行為的正當性?傻览碚媸沁@樣嗎?
假定事實正如這份官方函件所言,林家違法占地在先,甚至我們還可以不妨假定這一違建行為在村里惹了眾怒,民憤還極大,可即使這樣,也不能構成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違法違規(guī)行政的理由。
這一常識性的道理,有必要借著閩侯“株連式拆遷”事件,再一次加以強調(diào)。因為在近來一些熱點事件中,仍會看到這樣一種態(tài)度,即如果有人做了觸犯眾怒、令人憎厭甚至侵害他人權益的惡劣之事,只要有關方面出手干預或懲治,就一定有許多人不加分辨地一味拍手稱快,而全然不顧“有關方面”有時也會棄程序正義于不顧,動用違規(guī)甚至違法的手段打擊惡行。在那些一味拍手稱快的人們看來,只要結果正義,有沒有程序正義就不重要了,甚至為了一個看似正義的結果可以不惜扭曲程序。這就是為什么“以惡治惡”往往能在網(wǎng)絡上贏得各種辯護、理解乃至歡呼稱頌的原因。
但這樣的想法卻根本不符合現(xiàn)代社會的法治觀念和依法治國的執(zhí)政理念。所謂法治,其精髓在于必須首先要求政府和公權執(zhí)掌者守法,而非僅要求民眾守法。所謂法治,是要求所有人都以法律為準繩,而不僅僅是執(zhí)政者或握有公權力的人用法律去約束、規(guī)治民眾。正如有論者所言:“守法應是政府‘第一形象’。”在這一邏輯的基礎上,可以毫無疑問地說,公權失范才是對法治的最大破壞。
所以,以閩侯“株連拆遷”事件為例,如果林家確實違建,那么理應得到糾正,承擔該承擔的違法責任——公平的好的秩序來自于對規(guī)則破壞者的追究,對違法者的縱容和姑息意味著對他人的不公正;但勿庸置疑的是,在這起事件中,有關部門違背法治精神和相關法規(guī)的做法,則更需要反思和追責。因為,公權不守法,比起民眾不守法,所帶來的對法治的傷害、對執(zhí)政公信的傷害、對公眾對法律信任度的傷害,要大得多。(包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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