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經(jīng)鑒定,潘某國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0.13mg/100ml,屬飲酒后駕車。經(jīng)核實(shí),潘某國為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wù)副書記,閆某華為敖漢旗人,無業(yè),二人系朋友關(guān)系。
4月5日,潘某國被敖漢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經(jīng)敖漢旗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敖漢旗公安局對潘某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執(zhí)行逮捕。4月30日,敖漢旗公安局將潘某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閆某華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5月8日,赤峰市人民檢察院指令敖漢旗人民檢察院報請指定管轄。同日,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商請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對全案依法審查起訴。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5月8日,經(jīng)中共敖漢旗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免去潘某國敖漢旗委政法委常務(wù)副書記職務(wù)。
5月11日,@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通報案件最新進(jìn)展:檢方對赤峰市敖漢旗"4·04"交通肇事包庇案犯罪嫌疑人閆某華決定逮捕。(記者張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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