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22年年底,李某某在網上看到高薪招聘信息,于是留下了自己的求職電話,后對方聯(lián)系到李某某,讓李某某邀約人員到緬甸上班,并承諾每邀約一個人便可獲得1萬元的報酬。在利益的驅使下,李某某拉攏、邀約了黃某某等8人欲通過偷渡的方式到緬甸“務工”。在境外人員的安排下,2023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某組織另外8人一起從畢節(jié)市出發(fā),乘車到達云南滄源,伺機從滄源偷渡出境,實施過程中被邊防警察抓獲。
【法律解析】金沙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表示,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shù)眾多的;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檢察官提醒】邊境管理關系著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邊境地區(qū)的安全和穩(wěn)定。出入國(邊)境必須依法辦理出入境手續(xù)及證件,通過正規(guī)的渠道出境。偷越國(邊)境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都是觸犯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即使是“未遂”也要受到法律的懲處。近年來,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活動高發(fā),與境外電信網絡詐騙、賭博犯罪活動交織滋長,要警惕境外高薪誘惑陷阱,切勿上演“孤注一擲”。(通訊員:沈先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