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在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好意同乘”是否可以減輕賠償責任成為爭議焦點。
搭同事車出事故,同事該賠償我嗎?
丹東市賽馬林場職工胡先生順路搭載劉某等幾位同事上班。當車輛駛至賽馬岔路村路段時,車輛翻入溝內,造成車內多人受傷,其中劉某傷勢較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胡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后,胡先生和劉某之間的友誼也“翻車”了。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先生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72760.96元。
對此,胡先生大呼冤枉,并稱自己沒收同事一分錢,搭載同事純粹出自內心的善良,結果卻面臨巨額賠償,從情理角度有點說不通,自己難道不應該免賠嗎?
法院:“好意同乘”不免賠
但可減輕賠償責任
丹東市中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胡先生稱自己是應劉某要求,在無償?shù)那闆r下搭載劉某的,屬于“好意同乘”,事故發(fā)生純屬意外。他也在第一時間施與救助,并墊付了醫(yī)療費,應酌情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法律應當倡導民事主體積極從事互幫互助的民事行為,鼓勵民事主體互謙互讓,本次搭乘為“好意同乘”,可減輕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責任。
鑒于胡先生在駕車中亦存在過錯,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法院酌定減輕胡先生30%的賠償責任,故胡先生應當對劉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且無需承擔對劉某的精神損害賠償。最終,二審判決胡先生還應賠償劉某148114元。
啥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個民法術語,是指非營運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出于好意,無償?shù)匮埢蛟试S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
本案中,胡先生無償搭載劉某的行為屬于“好意同乘”。如果發(fā)生事故后讓胡先生承擔全部責任,顯然不利于傳統(tǒng)美德的弘揚。
但反過來說,“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責任,也絕不意味著同乘人自愿承擔乘車風險,好意人也不能因為無償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財產(chǎn)于不顧!“好意同乘”可以作為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的一個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減輕善意供乘人責任
倡導助人為樂新風尚
在民法典出臺前,我國法律對“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由“好意同乘”引發(fā)的損害賠償司法裁判不一,容易產(chǎn)生爭議。
即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對“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此次,將“好意同乘”寫入民法典,將使好意搭載的責任減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填補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義,充分凸顯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助人為樂的新風尚,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同時,關于“好意同乘”的新規(guī)定也將進一步規(guī)范裁量權行使,統(tǒng)一法律適用,確立裁判標準。
“好意同乘”咋認定?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
一是非營運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營運性機動車輛,非機動車不屬于此范圍;
二是無償性,好意搭乘是一種無償搭乘行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報酬。雖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費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仍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
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為是經(jīng)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請和允許。未經(jīng)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同乘”。
以下幾種不屬于“好意同乘”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進經(jīng)營提供的免費班車;房產(chǎn)開發(fā)公司的免費看房車系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好意同乘”。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損害的,不適用“好意同乘”條款。
二、搭乘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者駕駛員酒后駕駛、未取得駕駛資格等行駛風險,受害人堅持搭乘的,應當適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