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政法學院法學院院長劉炳君對記者說,被告人當庭否認犯罪的辯解是否成立,要結合全案證據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及親筆供詞作整體分析。
據介紹,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多組證據證實了被告人薄熙來收受唐某某賄賂的事實。一是出示了干部任免審批表等書證證實了薄熙來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等職務的事實,薄熙來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二是出示了行賄人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某某的證言、時任大連市政府秘書長陳某某、時任遼寧省副省長夏某某等人的證言、薄熙來簽批的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關于將深辦并入大連國際的請示》、《關于啟動“大連大廈”建設的報告》等書證,證實薄熙來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接受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謀取了利益;三是出示了唐某某的證言、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時任大連國際發(fā)展有限公司大連辦事處主任宋某某等人提供的證言和書證;四是出示了薄熙來在調查、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等證實: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后三次收受唐某某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的事實及賄款來源和贓款去向的事實。
劉炳君解釋說,公訴人在法庭調查階段提供的證明薄熙來受賄事實的證據來源合法,出示的行賄人唐某某5份證言筆錄、4份親筆證詞以及其接受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直接證明了其與薄熙來的行受賄事實,還有多份證人證言和書證證實了賄賂款的來源和去向,印證了唐某某的證言客觀、真實,基本上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當然,對證據效力以及如何適用證據的問題最終由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加以確定。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