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某某曾因盜竊罪兩次被判處刑罰,但刑滿釋放后的他還是干起了盜竊的“老本行”,又打起了盜竊茶葉的主意,伙同他人盜竊多家茶葉生產企業(yè)的茶葉后潛逃。近日,已潛逃12年的聶某某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其批準逮捕。
2011年4月至5月,聶某某伙同他人多次潛入湄潭縣、鳳岡縣多家茶葉生產經營企業(yè)實施盜竊,經鑒定被盜茶葉總價值90多萬元。案發(fā)后,相關人員悉數被公安機關抓獲,被法院判處刑罰,唯有聶某某在逃。然而,天網恢恢,隱姓埋名12年的聶某某近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湄潭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聶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潛入多家茶葉企業(yè)竊取茶葉,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涉嫌盜竊罪,案發(fā)后聶某某外逃多年被抓獲歸案,有逮捕必要,決定批準逮捕聶某某。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提醒,盜竊害人又害己,通過自己的努力合法獲取財富才是正確的方式。廣大茶葉經營者,要加強成品茶葉的防盜措施,避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同時,相關經營主體在收購成品茶葉時,一定要問清來源,索要正規(guī)發(fā)票,避免成為犯罪分子銷贓的工具,給消費者來不必要的損失。(通訊員:甲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