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振猛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肖振猛利用擔任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處處長、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檢察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反貪污賄賂局局長、副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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