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視頻截圖)
2021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駕駛貴HQV244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雷山縣西江鎮(zhèn)烏堯村前往雷山縣丹江鎮(zhèn),21時30分,群眾懷疑其酒后駕駛可能造成生命財產危險,向110舉報,21時43分,在雷山縣丹江鎮(zhèn)中大街被處警民警抓獲。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73.86mg/ml。2021年12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蘇某某醉酒后駕駛浙C68HZ8號小型普通客車從雷山縣丹江鎮(zhèn)“雷山一號”附近前往雷山縣丹江鎮(zhèn)長豐村,行駛至新興北路500米處時,因醉酒瞌睡,便將車輛停在馬路上,坐在駕駛室睡著了。21時30分,因車輛未熄火,被群眾發(fā)現(xiàn)可疑后報警,民警當場將蘇某某抓獲。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蘇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43.23mg/ml。二被告人屬于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鄭重提醒:
據(jù)統(tǒng)計,近年來危險駕駛案件始終是雷山縣法院受理比重最大的刑案類型。醉駕入刑是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執(zhí)行已有10年有余,遵法守規(guī)、安全文明出行已深入人心。然而有人心存僥幸,認為喝酒之后,休息幾小時或者睡一覺就能開車。殊不知,酒未減,酒精還在,危險仍潛在,極易釀成交通事故,危害到公共安全和家庭幸福。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請珍惜生命,遠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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