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
把酒言歡本是一件樂事
但如果“同桌人”飲酒過量
或飲酒后回家途中發(fā)生意外
造成人員傷亡時
樂事也難免成了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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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威寧自治縣二塘鎮(zhèn)伍某某過生日,邀約陳某某、王某某等8人小聚,聚餐過程中大家都飲了一些酒,聚餐結(jié)束,陳某某駕駛摩托車回家,于凌晨三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并當場死亡。
陳某某的家人認為,伍某某、王某某等7人作為陳某某的同飲人,未盡到安全護送義務,應對陳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擔相應責任。10月11日,陳某某家人就該案件向二塘司法所申請調(diào)解,經(jīng)過十余個小時的調(diào)解,最終多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于10月22日將所約定的賠付款項全部支付完畢。
以案普法
按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護送的義務,此護送義務包括將醉酒者安置在對其人身不構(gòu)成威脅的情況下。若共同飲酒人未在飲酒過程中和飲酒后履行義務,當因飲酒造成人員傷亡時,同桌飲酒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由于飲酒者本人存在過失,可以減輕同桌人的責任。
以下四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感情深、一口悶”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故意性勸酒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fā)疾病等。
3.不安全護送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不勸阻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或者損害性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壞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飲酒行為本身系一種人為產(chǎn)生危險性的行為,作為共同飲酒人對置身在該特定危險行為中的對方應產(chǎn)生法定的注意義務,即包括提醒、勸告義務,及時通知義務乃至照顧、護送等最大限度的附隨義務,且安全注意義務的范圍隨行為人醉酒程度的加深而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