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遵義中院了解到,該案中的袁某、熊某原本是一對夫妻,并生育有兩名孩子。后來,二人因感情不和,于去年8月9日簽訂《離婚協議書》,并于同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
二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兩名孩子跟隨父親袁某生活。但是,離婚后熊某未支付撫養(yǎng)費,兩名孩子將媽媽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令熊某履行義務。
宣判后,熊某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遵義中院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經法官調解,雙方當庭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我們還了解到,二人在離婚后近半年時間里,熊某僅探望過兩個孩子一次。”法官說,這主要源于雙方矛盾及撫養(yǎng)費等問題。
法官認為,熊某未履行支付撫養(yǎng)費等監(jiān)護職責,也未承擔起家庭教育主體責任,袁某未配合熊某履行好家庭教育責任,二人對于兩名孩子的家庭教育,均存在失職行為。
針對二人在家庭教育中的失職行為,遵義中院當庭對二人發(fā)出“家庭教育令”,責令袁某、熊某相互配合、履行好家庭教育責任,盡量彌合父母離異給孩子造成的感情傷害,積極引導孩子健康成長和全面發(fā)展。
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聯合遵義市婦聯組織召開了一場特殊的家長會,遵義市婦聯派出家庭指導師對袁某、熊某進行專業(yè)的家庭教育指導。
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生效,明確規(guī)定了家庭對孩子的教育義務。據悉,這是該法生效以來,遵義市發(fā)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鏈接:《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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