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謝某某、平某某在一審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一審時,其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黎平縣人民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guān)定罪及量刑建議,依據(j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被告人謝某某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對被告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告人平某某服判未上訴。被告人謝某某收到一審判決書后,以量刑過重、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由提出上訴。榕江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在證據(jù)未發(fā)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以量刑過重,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由提出上訴,屬于有意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對認罪認罰不誠信和惡意濫用訴權(quán)的行為,遂依法提出抗訴。二審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采納了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的支持抗訴意見,依法對上訴人謝某某進行了改判,加重刑罰六個月。
法官說法:
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設(shè)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quán)利,倡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提升訴訟質(zhì)量和效率,化解社會矛盾,并據(jù)此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其適用的條件是被告人真誠認罪悔過、自愿接受處罰,從而在量刑時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有助于增強接受教育矯治的自覺性,更好回歸社會,但對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獲得一審法院輕判,又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心存僥幸、不真誠認罪悔罪的被告人,公訴機關(guān)將依法打擊,適時提出抗訴,維護法律尊嚴,助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性運行。(林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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