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要走就走,休想帶走孩子,以后也別想再見到兒子。”2022年2月底,原告張某兩到法庭起訴,訴請原、被告雙方之子吳某華隨其生活由其撫養(yǎng),被告吳某玉每月支付500元撫養(yǎng)費。收到該案訴訟材料后,法庭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被告進行溝通調解時,被告如是說道。
2015年,原、被告因自由戀愛按當?shù)亓曀着e行婚宴后同居生活,于2015年底生育兒子吳某華,后因雙方感情不和產生子女撫養(yǎng)糾紛。原、被告雙方就兒子撫養(yǎng)權及撫養(yǎng)費問題爭議較大而未能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因雙方情緒較激動,法庭了解到寶塘村定有村規(guī)民約,為更好化解糾紛,便委派村民委員會先行調解,村民委員會調解亦無果,法庭干警遂趕往寶塘村邀請雙方均較為信任的村干共同調解,經過近一小時的勸解,考慮到吳某華近幾年都在寶塘村生活,由被告父母照管,頻繁變更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成長不利,最終雙方各讓一步,同意非婚生子吳某華繼續(xù)由被告撫養(yǎng)隨其生活,撫養(yǎng)費由被告自行承擔,原告享有對兒子吳某華的探視權;原告自愿補償被告36800元(當天兌現(xiàn)10000元),至此糾紛順利化解。(孫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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