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所稱施秉籍是指戶籍地為施秉縣的人員。
二、自通告發(fā)布之日起,非法滯留緬北人員家屬應主動聯(lián)系勸促其盡快回國自首。
三、目前仍然非法滯留緬北的施秉籍人員,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要全部回國,并在回國前主動聯(lián)系戶籍所在地村(社區(qū))或鄉(xiāng)鎮(zhèn)報備,主動回國并提前報備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四、非法滯留境外人員必須經(jīng)國家口岸回國返鄉(xiāng),嚴禁私自闖關偷渡回國,對于私自闖關、偷越國(邊)境回國的人員,將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五、對滯留緬北、從事電信詐騙、開設賭場、組織偷越國(邊)境等違法犯罪行為,拒不接受勸返回國的施秉籍人員采取“五個一律”懲戒措施。
1.一律凍結銀行賬戶和電子支付。對緬北窩點人員和為其提供便利人員的銀行賬戶、電子支付予以凍結反制,并取消相關業(yè)務資質,5年內(nèi)不能開辦新銀行卡。
2.一律列為失信人員。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入住賓館、信用卡消費、貸款審批。
3.一律凍結其戶口。對不主動聯(lián)系戶籍地村(社區(qū))干部、派出所民警,不主動登記備案的緬北非法出入境人員的戶口一律凍結,長期下落不明的、依法申報注銷戶口。
4.一律沒收違法所得。凡是查明出境參與電信網(wǎng)絡犯罪人員,公安機關將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程序規(guī)定,提請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
5.一律從嚴政審。緬北窩點人員及其直系三代親屬在入團、入黨、入伍、考錄公務員、考聘行政事業(yè)單位工作等函詢調查時,原則上視為政審不合格。
六、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為非法出境、入境人員提供住所、財物、交通工具,不得通風報信、提供虛假證明或幫助逃匿,有上述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將依法嚴懲,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請全縣廣大人民群眾及社會各界人士增強防騙意識,拒絕出境從事非法活動,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積極向政法機關檢舉揭發(fā)滯留境外人員線索,政法機關將嚴格保密,舉報電話:0855--4223110。
八、對于非法滯留東南亞等其他國家、地區(qū)的施秉籍人員的勸返工作,參照上述政策執(zhí)行。
九、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施秉縣人民法院 施秉縣人民檢察院
施秉縣公安局 施秉縣司法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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