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解員了解,陳某和韋某于2005年通過民俗辦酒“結婚”,2010年2月1日辦理婚姻登記,婚后育有三個子女,由于雙方當事人沒有建立好感情,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互不履行權利和義務。韋某于2021年3月外出務工后,杳無音信,2021年12月陳某通過親戚了解到韋某已從外面回來,并且和臨縣的楊某在一起。
調解員通過做雙方思想教育,經過說服、教育疏導雙方當事人情緒,并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章,從法理、情理的角度進行分析,讓當事人了解雙方法定的權利與義務,調解員以情說理,以法釋理,終于雙方的態(tài)度有了緩和。
最后,經過調解員的不懈努力,從白天調解到黑夜,歷時12小時之久反復溝通、勸解,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xié)議,就財產及其他事宜做出了約定。至此,該起糾紛得到了及時、有效化解,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作者:吳紅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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