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1日,吳某、石某與朋友在從江縣洛香鎮(zhèn)某音樂會所唱歌、喝酒。喝酒后,吳某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資格且飲酒的情況下,駕駛石某的小型轎車搭載石某、李某沿洛香大道往黎平縣永從鄉(xiāng)方向行駛。次日0時28分,當行駛至廈蓉高速從江東站時,被黔東南州公安局交警大隊高速六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36mg/100ml。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石某明知吳某已經(jīng)喝酒,而放任其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石某辯解不知吳某如何拿走其車鑰匙,但是其上車時未阻攔吳某駕駛其車輛,而是放任已經(jīng)喝酒的吳某駕駛其車輛并乘坐,其辯解理由不成立。被告人吳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無駕駛資格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時自愿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態(tài)度較好。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石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提示:嚴厲打擊酒駕行為一刻也不能放松,絕大多數(shù)人已將“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當成行動上的準則,但對于不開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卻缺少認知。明知他人已喝酒,放任他人駕駛所有或管理的車輛,為他人實施危險駕駛罪提供一定的便利條件,機動車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構成共同犯罪,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潘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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