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強某、詹某曾因幫助他人拉人到賭博群進行賭博,接觸并熟悉網絡賭博。2021年10月,該兩人協(xié)商并決定共同在網絡上經營賭博群,獲利除去開支后二人平分。強某下載安裝兩款聊天軟件用于建立賭博群和結算賭資,強某為群主,詹某為群管理員。之后二人陸續(xù)將賭博人員拉進賭博群,賭博群內人員賭博所需的“房卡”由強某負責購買。
為方便管理賭博群,被告人強某利用其妻子的身份證,被告人詹某利用其丈夫(被告人李某)、兄長的身份證注冊登錄上述兩款聊天軟件,將三人的賬號設置為群管理員。被告人強某、詹某將賭博群成員添加到“閑來貴州麻將”成員列表,賭博群成員進入開設好的虛擬房間內“打麻將”進行賭博,每局賭博結束后,“閑來貴州麻將”軟件自動形成一個戰(zhàn)績圖分享到賭博群。賭博人員則按照被告人強某與詹某制定的群規(guī),支付相應房費,并在賭博群通過微信紅包發(fā)送房費給管理員。
期間,被告人強某、詹某輪流值班管理賭博群,值班任務為聊天軟件被封時發(fā)送新的聊天軟件鏈接、拉人進賭博群、收取房費、賭資結算、處理跑包(輸錢后未付錢)。因被告人詹某與其丈夫(被告人李某)育有兩個學齡前小孩,當?shù)秸材持蛋噙需照顧小孩時,作為丈夫的被告人李某便幫助詹某管理賭博群,在賭博群點擊紅包收取房費和處理跑包事宜。
經查實,三被告人收取房費獲利268116元,被告人強某、詹某提現(xiàn)至銀行卡共計44805.49元。
【法律解析】長順縣人民法院法官經審理后表示,根據(jù)《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強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本案中,被告人詹某犯開設賭場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通訊員:王驍 記者:羅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