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和懲治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行為,努力實現(xiàn)鞏固擴大“零種植”,確保“零產量”工作目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貴州省禁毒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禁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嚴禁非法買賣、運輸、儲存、使用罌粟殼(粉)。
二、嚴禁任何餐飲行業(yè)、食品生產經營行業(yè)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粉)、罌粟籽、罌粟苗及其它非法制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的;
。ǘ┙浌矙C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ㄒ唬┓欠ǚN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ǘ┓欠ㄙI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ㄈ┓欠ㄟ\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五、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加強禁毒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的宣傳,全面開展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踏查,發(fā)現(xiàn)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依法進行處置。
六、每個公民都有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對于發(fā)現(xiàn)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派出所報告,或直接撥打縣公安局舉報電話,接報部門將對舉報人信息予以嚴格保密,經過核實后將對舉報人進行5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獎勵。
舉報電話:
特此通告。
榕江縣禁毒委員會
榕江縣公安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