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鎮(zhèn)遠縣人民法院判決,對一名信貸掮客李某清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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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張某(另案處理)為獲得銀行貸款使用,便邀約被告人李某清到凱里農(nóng)商行辦理額度為50萬元的“搖錢樹”貸款,并許諾每年給李某清5萬元,李某清依約貸得50萬元后交給張某使用,并分別于2014年、2015年、2016年三次展期。
雙方商議,李某清每介紹一個人貸款給張某使用,可得介紹費5000元,另貸款的人也有一定好處費。2015年至2017年期間,李某清等人通過虛構(gòu)貸款用途、偽造借款人婚姻證明和戶口簿等貸款材料,先后為28人在凱里市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永豐東路支行、開發(fā)區(qū)支行為張某辦理“搖錢樹”貸款,供張某使用。
截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清參與騙取貸款26筆、金額合計1388萬元,未歸還本金1371.67萬元,利息559.12萬元。李某清共計獲得好處費、介紹費共計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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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騙取貸款罪,李某清于2019年4月被凱里市公安局取保候?qū)。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清伙同他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應(yīng)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清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并處罰金1萬元;繼續(xù)追繳李某清違法所得29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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