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陸續(xù)將三被告人抓獲到案,沈某、潘某到案后,自以為做的滴水不漏、可以瞞天過海,對于涉毒的事實萬般抵賴、拒不交待。王某某歸案后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實,但在庭審中又當庭翻供,以“不知道、忘記了”搪塞,試圖逃避打擊。
控:被告人沈某、潘某、王某某為牟取暴利,販賣、運輸毒品,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因涉案毒品數(shù)量巨大,被告人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嚴懲。
辯:三名被告人均不承認指控的事實,無其他直接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涉毒事實,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審: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定,沈某、潘某、王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判決:
1、被告人沈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被告人潘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3、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檢察官有話說:
近年來,隨著物流快遞運輸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部分毒品犯罪份子為逃避打擊,利用物流快遞的便捷性、隱蔽性及低成本等特性,大肆實施毒品犯罪活動,然“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實施了毒品犯罪,不管采用何種方式,適用了什么手段,都難逃司法機關的“慧眼”,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與此同時,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防毒、拒毒意識,增強辨別能力,避免成為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人”、“犧牲品”!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