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由羅甸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羅甸縣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羅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羅甸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羅甸縣人民檢察院請求法院判令羅某某支付銷售的十倍懲罰賠償金,并在黔南州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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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查,2019年5月底至2019年11月26日期間,羅某某將罌粟干果作為底料來熬湯,后用罌粟干果熬好的湯和米粉一起售賣給消費者,銷售金額至少達1050元。
羅甸縣檢察院派員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出席法庭。羅甸縣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制合議庭審理本案。法庭審理認為,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當庭宣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羅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一年,并處罰金貳仟元;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禁止其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相關職業(yè);判令羅某某支付銷售金額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壹萬零伍佰元;責令羅某某在黔南州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羅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銷售給消費者,其的行為侵犯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威脅到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經(jīng)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批準,2020年6月24日,羅甸縣人民檢察院向羅甸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據(jù)悉,該案是羅甸縣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羅甸縣第二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的成功辦理,不僅提高了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保護意識,更警醒食品經(jīng)營者應當守法經(jīng)營、誠信經(jīng)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這一案例表明,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公益訴訟補足了訴訟主體的缺失,正在發(fā)揮公共利益看護人的重要角色。
罌粟(俗稱鴉片)干果中含有嗎啡、可待因、罌粟堿、蒂巴因、那可汀等生物堿類物質(zhì)。罌粟殼中的生物堿雖然含量較少,但對于普通人來說,長期食用容易成癮。并且,長期食用含有罌粟堿的食物,還會對人體神經(jīng)系統(tǒng)造成損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