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該案的被告人朱某,通過朋友介紹與被害人陳某相識,朱某向陳某謊稱,自己在聯(lián)系建筑公司,競標赤水一水庫工程B線公路復建工程,該工程競標成功后要對外進行分包,并將偽造的勞務分包合同等資料拿給陳某。
看到這些資料,陳某信以為真,答應與朱某合作。之后,朱某以競標資料費、保證金等名義,騙取陳某27600元,以及紅酒1件、香煙3條、酒2瓶,這些財物價值2796元。
作案得手后,朱某又如法炮制,通過陳某結識了被害人小喬、小葉,朱某向小喬、小葉謊稱,其手上有個建設項目工程“水庫復建工程”要分包,用同樣的方式騙取小喬22200 元,騙取小葉1800元。
赤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共計54396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結合其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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