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間,被告人謝某1、謝某2、方某某共同出租房屋,糾集多名未成年少女,并明確分工各自帶有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幾被告人將微信頭像改成美女圖像,查找附近的人,加好友后聊天招嫖,嫖資300-1000元不等,談成價格后由幾被告人送賣淫女至嫖客處進行賣淫活動,賣淫女賣淫所得的收入除去日常開支以及賣淫女、接送賣淫女的人得一部分外,其余歸被告人謝某1、謝某2、方某某所有,直到案發(fā)。被告人莫某某與石某某在組織賣淫活動中,主要負責通過手機微信招嫖,并負責接送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等五人,組織賣淫和協(xié)助組織賣淫,妨害國家對社會風尚的管理秩序,情節(jié)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賣淫罪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依法應予以嚴懲,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釋法
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賣淫,構成組織賣淫罪。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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