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威寧男子胡某卻因懷疑妻子出軌,持械毆打妻子致其重傷,自己也深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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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胡某因持械毆打妻子段某致其重傷,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了解,2017年5月29日23時許,胡某因懷疑妻子段某有出軌行為,持刀砍傷段某面部及手部,并用錘子毆打段某頭部。次日,胡某到威寧縣公安局新發(fā)鄉(xiāng)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經威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段某頭部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右耳廓、面部及左尺骨骨折損傷程度均評定為輕傷二級。經貴州省第二人民醫(yī)院法醫(yī)精神病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胡某作案時意識清楚,雖患焦慮癥,但其實質性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完整,評定被鑒定人胡某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中,被害人段某對胡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胡某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故意傷害段某身體致重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害人段某對被告人胡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根據本案情況,結合被告人具備的法定從輕和酌定從輕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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