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狂風暴雨,將南寧機場高速公路上一塊巨型廣告牌吹倒在路面。上林縣蒙先生的弟弟駕駛著奔馳車去機場接人,結(jié)果與廣告牌迎面相撞,致車輛受損。事后,車主蒙先生將南寧市城市管理局告上法院,索賠7.5萬多元。10月22日,該案在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南寧市城市管理局辯稱,他們只對高速路面有維修、管理的義務,對戶外廣告的設(shè)置只行使行政審批權(quán),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
奔馳與橫倒廣告牌相撞
據(jù)蒙先生的弟弟說,今年3月13日晚10時,狂風暴雨襲來,他駕駛著剛買5個多月的奔馳轎車,行駛在機場高速路段,準備去機場接人。當車以正常時速開到那洪收費站往吳圩機場方向路段時,一塊巨型廣告牌被吹落,橫倒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一條三車道的高速路,被廣告牌占用了兩個車道,而路面沒有任何警示標志,他躲讓不及,奔馳車一頭撞向了巨型廣告牌,導致前大燈、保險杠和擋風玻璃等處受損。
“當時,在我們的前面,也有一輛車被廣告牌刮倒,我們的車是第二輛,后面還有大量來車。”蒙先生說,為了確保安全,在按程序報了交警和保險后,他們按交警部門的指示,通過拖車救援,將車拖到了安全地帶,隨后送往4S店進行維修。光修車這一項,就花費了47352元。
后來,他們找來保險公司,對方稱,這個不是車主和駕駛?cè)藛T的責任,不屬于他們的賠償范圍。而交警部門出具的報案證明則顯示:無法確定廣告牌所有人。
蒙先生等人又找南寧市城市管理局協(xié)商賠償事宜,但無果。為此,今年5月24日,蒙先生一紙訴狀將南寧市城管局告上法院,索賠包括修車費、汽車租賃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7.5萬多元。
車主
城管局有管理和清障義務
22日下午3時許,該案在江南區(qū)人民法院一民事法庭開庭審理。車主蒙先生作為原告出庭,南寧市城市管理局的法律顧問出庭應訴。南寧市城市管理局對機場高速路面以及路邊廣告牌是否有維修、管理等義務,成為法庭上辯論的焦點。
蒙先生認為,事發(fā)路段為城市路段,其路邊廣告牌的設(shè)置和管理,均屬于城市管理局的管理職責范圍。從該局的官方網(wǎng)頁上可證明,該局負責對機場高速公路進行維修和管理,其下屬的南寧市市政管理處對機場高速公路的路面進行養(yǎng)護和管理。但是,該局沒有盡到維護管理義務,致使路邊廣告牌墜落砸到路面。而后,該局又沒有及時上路巡查,沒有在路面設(shè)置警示標志,或及時清理現(xiàn)場,盡到清障義務,直接導致他的車與廣告牌相撞受損。因此,城管局應該賠償他的損失。
蒙先生還提出,事發(fā)后,他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到汽車租賃行花費2.6萬元租車使用,該事故還造成了他2000元的誤工費。
城管局
對廣告牌沒有維修義務
南寧市城市管理局辯稱,該局不應該成為該案的被告。根據(jù)《南寧市戶外廣告設(shè)置管理條例》24條規(guī)定:“戶外廣告設(shè)置期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設(shè)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檢測單位有責任的,也應當依法擔責”。另據(jù)規(guī)定,“設(shè)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shè)置戶外廣告”。城管局作為戶外廣告設(shè)置主管部門,行使的是行政審批權(quán),而不是民事上的戶外廣告日常維護、管理義務。
“那機場高速路面上的清障是由城管局負責嗎?”審判長問。
“道路的日常清障工作由城管局或者下面的工程處負責。”城管局的代理人答。該局出示證據(jù)表示,按照規(guī)定,城管局每天都對該路段進行巡查。事發(fā)當日上午,該局已對路面進行過巡查,沒有發(fā)現(xiàn)橫倒的廣告牌,已盡到了管理義務。當晚,因暴風等自然災害,導致廣告牌脫落在公路上。該廣告牌并未經(jīng)過該局的合法審批。蒙先生的弟弟作為駕駛員,在下著暴雨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義務,沒有謹慎行駛,最終導致事故的發(fā)生,其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外,對于車主的車損維修費用、誤工費等賠償數(shù)額,城管局也提出異議,認為該車并非營運車輛,汽車租賃費用沒有法律依據(jù)。
雙方作了最后陳述后,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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