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因酒駕被抓,通常都會痛定思過,可偏偏有些人卻心存僥幸,一錯再錯。
近日,
天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楊某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8日,楊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由
天柱縣鳳城街道螞蝗龍往天柱縣邦洞街道方向行駛,0時48分,被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7.90mg/100ml,屬醉酒駕駛。
然而,這不是楊某某第一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2020年5月18日,楊某森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天柱縣公安局行政處罰1000元,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
02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血液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駕標準,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結(jié)合被告人楊某某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03
法官說法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雖已是老生常談,但是我們身邊酒后駕駛的行為仍然屢禁不止。在此,法官呼吁廣大群眾要以此類案件為警示,牢記紅線、守住底線,杜絕僥幸心理,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ㄒ唬┳分鸶傫,情節(jié)惡劣的;
。ǘ┳砭岂{駛機動車的;
。ㄈ⿵氖滦\嚇I(yè)務(wù)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ㄋ模┻`反危險化學(xu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xu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