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即出警趕往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受害人攤位上的肉質食品被掀翻在地,受害人面部、身體不同程度受傷。隨后民警依法傳喚該名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調查,12月11日上午12時許,男子申某酒后到丹寨縣龍泉鎮(zhèn)富民二路菜市場,在經過受害人的攤位時,與受害人搭訕,受害人發(fā)現(xiàn)申某屬于醉酒狀態(tài)因此沒有搭理,而后申某對受害人的攤位進行打砸并對受害人實施毆打。
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12月12日,違法嫌疑人員申某因尋釁滋事被丹寨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創(chuàng)建平安和諧社會,人人有責,作為公民應懂法、講法、遵法。對擾亂社會治安的不法分子,龍泉派出所采取“零容忍”態(tài)度,堅決打擊,決不姑息!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