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0日20時許,被告人姜某某駕車帶被害人及同伴從劍河縣到臺江縣城吃宵夜。當晚23時許,被告人姜某某與被害人以及同行的另外三名未成年到賓館住宿,五人同住一間雙人房,姜某安排其他三人睡一張床,自己與被害人睡一張床,之后被告人姜某某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了性關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奸淫未滿14周歲的幼女,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臺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應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強奸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在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在場的情況下實施奸淫行為,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鑒于被告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決定以強奸罪對被告人姜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據(jù)臺江法院辦案數(shù)據(j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當?shù)匦郧职讣姓急容^大,近三年來就審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件,判處罪犯24人。為預防和抑制此類犯罪的進一步蔓延,一直以來,臺江法院始終保持依法嚴厲打擊性侵未成年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案件的審判力度,通過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對社會的指引、教育作用,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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