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訊 近日,臺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蔡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劉某東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據(jù)了解,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間,被告人蔡某、劉某東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利用被害人王某、劉某貪便宜的心理,利用被告人劉某東夫妻倆共同共有的房產(chǎn)證,偽造劉某東個人所有房產(chǎn)證兩本后,用該偽造的房產(chǎn)證分別從被害人劉某、王某處騙得十五萬元和十萬元現(xiàn)金。另外,被告人蔡某個人通過偽造虛假的機動車駕駛證、行車證先后分五次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五輛機動車,并先后以不同的價格抵押給他人,涉案金額達十一萬三千一百八十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劉某的詐騙數(shù)額屬數(shù)額較大,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臺江縣人民檢察院綜合全案,對被告人蔡某提出了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劉某提出了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這一建議得到了臺江縣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遂作出了如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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