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施秉縣牛大場鎮(zhèn)的吳某家建新房,吳某分別在余慶縣李某經(jīng)營的家具店及龍某經(jīng)營的家電商城購買了家具和家電,支付了一部分貨款后,李某與龍某分別將家具與家電交付給吳某,剩余的貨款由于吳某無錢支付,于是便分別給李某、龍某出具了一張欠條。
日后,李某與龍某多次向吳某索要剩余的貨款,但是吳某總是以沒錢為由拒絕支付。李某與龍某既氣憤又無奈,只好一紙訴狀將吳某起訴到法院。由于欠條上的名字與吳某身份證上的名字不符,在送達的過程中,吳某一開始不承認是自己出具的欠條,還拿出身份證來證實。經(jīng)法官多方查證,最終確定欠條上字跡是吳某本人字跡且上面的名字是吳某的另一個名字。庭審中,在確鑿的證據(jù)面前,吳某承認是自己寫的欠條。
[法律解析]施秉縣法院法官分析,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原告已將貨物交付給被告,被告認可收款收據(jù)及欠款金額,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guān)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的理由成立。綜上法院作出了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的結(jié)果。同時,法官提示大家以后在簽訂合同或者是欠條的時候一定要認真核對對方身份信息,簽字時應(yīng)該既有簽名也要按手印或蓋公章。(游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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