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男子養(yǎng)了女兒11年,卻發(fā)現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近日,重慶市潼南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糾紛案作出判決,準許這對夫妻離婚,并由女方賠償男方精神撫慰金2萬元,補償小孩撫養(yǎng)費2.55萬元。
經查明,2001年2月初,小瓊(化名)與阿勇(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同年8月1日,兩人結婚登記,并于當年11月28日生育了女兒小寶(化名);楹螅捎陔p方性格不合,情趣不同,時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2012年5月,小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潼南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
阿勇帶女兒作了“親子”鑒定。2012年6月20日,經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阿勇不是小寶的生物學父親”。2012年7月,阿勇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小瓊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補償小孩撫養(yǎng)費6.6萬元。
潼南法院審理認為,阿勇不是小寶的生物學父親,不應對其承擔法律上的撫育義務,判令小瓊對阿勇補償小孩撫養(yǎng)費2.55萬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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