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初至2021年3月,被告人汪某清在擔任凱里市第一中學(以下簡稱凱里一中)副校長、凱里市第三中學校長、凱里一中校長期間,在學校工程項目實施、教輔資料和校服采購、學生入學、合作辦學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私利,收受他人賄賂款590.812262萬元、飛天茅臺酒53瓶,共計598.576962萬元。
2011年至2013年,經(jīng)被告人汪某清主持召開凱里一中校務會,決定凱里一中與凱里某外國語培訓中心合作辦學,在凱里一中開辦“國際班”,凱里一中出場地設備和師資力量,雙方按比例分成,凱里一中占有收入的60%,該培訓中心占有收入的40%。期間,經(jīng)被告人汪某清安排,將合作所得學費收入和2013年度凱里一中收取的“擇校費”存入該培訓中心財務人員譚某個人賬戶,由譚某管理,該資金用于凱里一中購買公交車和其他賬外支出,形成凱里一中的“小金庫”。2015年上半年,“國際辦”停辦后,被告人汪某清與譚某合謀,將“小金庫”余款30萬元私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同時,被告人汪某清利用職權,侵吞公款,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開庭審理前,劍河縣人民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控辯雙方就程序性事項等內(nèi)容交換了意見。庭審中,檢察機關圍繞指控的犯罪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本案將擇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紀檢監(jiān)察委、縣教育局分管領導、股室負責人、城區(qū)中小學校長等共計40余人到現(xiàn)場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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