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2014年1月15日,劍河縣革東鎮(zhèn)街上村的張某某與李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協(xié)議》,約定將自家房屋三樓出租給李某某使用,李某某入住至2020年6月后,鎖門離家下落不明,房租收不到,房子被鎖不能出租。四處求助無門的張某某于2021年4月16日來到了劍河縣人民法院,速裁庭的法官接待了張某某,認真聽取了張某某對糾紛的訴說。了解到承租人李某某因多起債務(wù),已下落不明,無法聯(lián)系。為及時快速化解糾紛,充分保障張某某的合法權(quán)益,讓張某某房屋能夠盡快出租收益,辦案法官主動與當?shù)嘏沙鏊〉寐?lián)系,介紹了張某某的情況,并說明張某某希望在派出所干警的見證下開門換鎖。
5月11日下午2時,在派出所的介入下,李某某丈夫配合派出所干警請開銷師傅將門鎖打開,并在派出所干警的見證下,雙方對清理房間物品進行清理騰房。出于對法官的感激,張某某遂發(fā)出上述信息。
開展教育整頓活動以來,劍河縣法院整合各方面資源,大力學習和踐行“新時代楓橋經(jīng)驗”,通過開展訴前調(diào)解化解紛爭,為當事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做到既解決了矛盾糾紛,又能讓每一位公民在司法活動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溫情。(陶國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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