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6日,47歲的殘疾人士夏先生在妻子陪護下前往成都歡樂谷旅游,檢票時被工作人員告知,必須在陪護人員陪同下才能入園,而且陪護人員需單獨買票(成都商報4月6日曾作報道)。隨后雙方發(fā)生糾紛。1月20日,夏先生和妻子邱女士分別以歡樂谷侵犯了人格權和陪護權為由,向金牛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方公開賠禮道歉,賠償住宿費、差旅費、誤工費以及精神損失費共計1.2萬元。昨日,此案在成都金牛法院金泉法庭公開開庭。
庭審現場,雙方就是否存在侵權事實、是否應當對陪護免費等問題展開了調查和辯論。庭審中,原告夏先生多次表示,自己長期從事殘障人士維權工作,并且都獲得了相應賠償,希望被告成都歡樂谷能依法對殘疾人及陪護人員實行免費。
當事人說
我不僅為自己維權
也是為殘疾人維權
“我較真的目的,主要是讓我們殘疾人依法享受法律規(guī)定的優(yōu)待政策。”昨日,夏先生表示,他不僅為自己維權,也是為殘疾人維權,他希望自己“維權斗士”的身份得到社會認可。
事實上,起訴歡樂谷已是夏先生自去年7月以來提起的第8起訴訟。夏先生表示,自己多次在旅游和乘公共交通時被要求買票、或要求陪護人員買票,這與《殘疾人保障法》及實施條例規(guī)定相違背,于是,他選擇了將其一一告上法庭。
第1場訴訟
夏先生提起的第一起訴訟是針對攀枝花公交公司。夏先生自稱獲得1萬元賠償,但攀枝花公交公司工作人員予以否認。成都商報記者在一份由攀枝花東區(qū)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協議中確認,夏先生獲得2000元精神撫慰金。
據調解書記載,2013年7月2日,夏先生訴稱,自己乘坐攀枝花公交公司旗下4路公交車時,向駕駛員表明自己是重度殘疾人,申請免票。但駕駛員不予認可,要求夏先生投幣買票。夏先生將該公交公司起訴至法院,后經調解結案。
攀枝花公交公司工作人員趙女士表示,公交公司依法對殘障人士實行免費,但需憑殘疾證辦理愛心卡,而夏先生拒不辦理。“我們認為他涉嫌敲詐勒索,仗著自己是殘疾人無理取鬧。”趙女士說。
第2場訴訟
2013年9月,夏先生夫婦前往眉山青神神木園游覽,進入神木館前,被告知需要買票,夏先生向工作人員出示了殘疾證,并將隨身攜帶的法律條文提供給對方,仍遭拒絕。一怒之下,夏先生將神木園景區(qū)起訴至法院。后在法院和當地旅游部門協調下,夏先生獲得8000元賠償。
“這完全是敲詐勒索。”神木園景區(qū)負責人郭先生表示,神木園屬于商業(yè)性景區(qū),收費項目沒有對殘疾人實行優(yōu)惠。“完全出于息事寧人才花了這筆費用。”
第3場訴訟
2013年10月,夏先生前往武侯祠博物館游覽時,由妻子邱女士陪護入內。“過了20分鐘,夏先生稱愛人不舒服,又要讓兒子進去陪護。”武侯祠博物館辦公室涂主任稱,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夏先生將此事投訴至武侯區(qū)旅游執(zhí)法大隊,并向法院起訴。經法院調解,夏先生最終獲得5000元費用。
武侯祠博物館票務人員表示,自從發(fā)生這次糾紛后,武侯祠博物館只要見到夏先生,都會讓其及陪護免費入園,而且景區(qū)還復印了他的身份證放在門口,以提醒工作人員對他放行。
第4~5場訴訟
2014年1月,夏先生夫婦到都江堰,準備乘公交前往景區(qū)。“我掏出殘疾證向司機示意,徑直往后車廂走。沒想到司機不認,執(zhí)意要求投幣。”夏先生投訴到公交公司及其主管部門,均未獲得滿意答復,于是向法院起訴,最終獲得1000元賠償。
期間,夏先生夫婦前往都江堰景區(qū)游覽,被景區(qū)告知陪護需要購票。交涉不成,夏先生邊向都江堰旅游局投訴,邊準備起訴。后經都江堰旅游局調解,都江堰景區(qū)賠償夏先生4000元。
第6~7場訴訟
今年2月8日,夏先生又在樂山市中區(qū)法院起訴樂山市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據夏先生介紹,去年11月23日,他與妻子搭乘樂山市13路公交車時,司機要求夏先生及妻子買票,后發(fā)生糾紛。夏先生投了2元公交車費后,將該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費用2.78萬元。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對此,樂山市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認為,夏先生乘坐公交時精神狀況與殘疾證所描述情況不一致,懷疑其證件有瑕疵,對于其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此外,今年1月16日,夏先生夫婦在雙流搭乘3A路公交車時,因司機要求夏先生投幣買票發(fā)生糾紛。夏先生隨后對承運方雙流第一運業(yè)有限公司提起訴訟。后經庭外調解,承運方向夏先生書面道歉,并賠償1000元。
起訴:攀枝花公交公司
理由:乘公交申請免票被拒
結果:夏自稱獲1萬元賠償,公交公司工作人員否認
起訴:青神神木園景區(qū)
理由:進入景點前被要求買票
結果:獲賠8000元
起訴:武侯祠博物館
理由:游覽中途換陪護起糾紛
結果:獲得5000元
起訴:都江堰公交公司
理由:乘公交被要求投幣
結果:獲賠1000元
起訴:都江堰景區(qū)
理由:陪護被要求購票
結果:獲賠4000元
起訴:樂山公交公司
理由:公交司機要求其買票
結果:仍在審理中
起訴:雙流公交公司
理由:公交司機要求其買票
結果:獲賠1000元
起訴:成都歡樂谷
理由:陪護被要求買票
結果:昨日開庭
對夏先生的維權行為,也有人質疑是“敲詐”
律師觀點
把握好度
依法維權
夏先生夫婦的法律援助律師宋國放表示,如果能有更多的殘疾人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侵犯殘疾人權益的事件自然也會越來越少。
不過,對于夏先生的行為,有部分被告單位認為,夏先生涉嫌敲詐勒索,仗著自己是殘疾人無理取鬧。
“只要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社會主體就應當依法提供相應的服務。”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鄧慶表示,不管是殘疾人還是健康公民,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進行維護,只要是合法維權,都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以此為由實施敲詐勒索等行為,也可能觸犯刑法,希望殘疾人朋友把握好尺度,依法維權。(周茂梅 王英占 攝影報道)
上一篇 :工廠清盤結業(yè) 工人為補償集體維權
下一篇 :公立醫(yī)院4月1日起實行藥品零差率 輿論:切莫“二次轉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