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澤平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宣判 三名首要分子分別被判無期和20年
近日,黔東南州中級法院就以甘澤平、李小剛、徐敏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一審判決。在本案的24名被告中,有21人被認定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中的首要分子甘澤平、徐敏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另一名組織領導人李小剛則被判處無期徒刑。
黔東南州法院去年12月19日開庭審理了此案,24名被告人出庭受審。公訴書顯示,他們當中不少有前科或系吸毒人員,其中80后有14人,年齡最小者剛滿20歲,年紀最大的被告人是1965年出生的舒云華。
法院審理查明,甘澤平、李小剛犯罪團伙是比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穩(wěn)定。而甘澤平本人,位于犯罪組織之首,李小剛等均是其手下,認其為大哥。
李小剛的地位僅次于甘澤平,李健、黃正春等均認可李小剛是大哥。徐敏也是該犯罪團伙中的重要人物,他手下也有不少兄弟,值得一提的是徐敏與李小剛是結拜兄弟,他聽命和服從于李的領導和指揮。
從2006年開始,甘澤平通過以其非法組織的暴力威懾,以搶占干股、收取看場費的形式,組織實施了兩起敲詐勒索案,并在賭場內放高利貸,獲取非法利益,用于支付下屬的日常零用,吃喝玩樂開銷,安撫因實施暴力被依法處罰的組織成員,資助李小剛外逃等。
李小剛也以非法組織的暴力威懾力在凱里凱順、天天電玩城等收取保護費,指派手下看護賭場,還在凱里市大風洞鄉(xiāng)一礦山強占干股,非法獲利。
李小剛的違法犯罪所得一部分支付手下小弟的日常開銷及手下受傷后的醫(yī)藥安撫費用;一部分用于團伙吃喝玩樂、吸毒等。在“找錢”方面,徐敏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強行入股凱里品客酒吧,獲利十余萬元。
法院查明,從2006年以來,以甘澤平、李小剛、徐敏為首的犯罪組織,實施了十起敲詐勒索案、十六起尋釁滋事案、一起非法拘禁案、兩起買賣槍支案、一起非法制造、儲存爆炸物案,三起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案、一起販賣毒品案、一起故意傷害案等。此外,還有大量證據證明甘澤平犯罪組織通過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對凱里262附近的發(fā)廊、部分賓館內的賭場、酒吧等娛樂場所的從業(yè)人員和群眾形成了心理強制、威懾,在相關區(qū)域和行業(yè)內形成了重大的影響。
黔東南州法院認為,以甘澤平、李小剛、徐敏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我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應當具備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相關規(guī)定。公訴機關指控本案中2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能夠成立。
鑒于對上述犯罪組織的認定以及對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等,黔東南州法院依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販賣毒品罪、非法拘禁罪等判處甘澤平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1萬元。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非法制造、儲存爆炸物罪,販賣毒品罪等判處李小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萬元。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等判處徐敏有期徒刑20年。
此外,該組織的參與者李健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另一名參與者何樹軍也因犯故意殺人罪等,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緩刑2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羅茜)